未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(以下简称“安检机构”)主体责任,规范检验行为,确保检验质量,我中心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:
一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,不断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,确保检验行为规范和检验工作质量。
二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、检验资格许可资质,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,不超出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。
三、遵循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诚信的原则开展检验活动,严格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,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,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。
四、确保检验项目齐全,检验记录真实、规范、检验结果公正、客观、不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,不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一式三份,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,或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。
五、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内部管理,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。确保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报告授权签字人、检验人员、引车员等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。
六、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质量安全问题,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。
七、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,按有关规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,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,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。
八不推诿和拒绝车主或驾驶人的投诉和异议,不要求其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机动车维修、保养。
九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、人员工作编号和照片、纪律要求、举报投诉电话等,接受群众监督。
十、自觉履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。